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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中途离职,要返还安家费并承担违约金?

本文原文载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

政策专刊》2023年6月刊




本期关注

随着毕业季到来,各地人才引进政策、“引才抢人”的新闻开始频频出现。先落户再就业、来求职可包住1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人才公寓……当前,许多地方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纷纷通过给钱、给福利、给户口抛出橄榄枝,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当地就业创业。


但各种福利政策只是起点,人才引进之后,如何将人才留住才是各地政府和企业应做好的“大文章”。


前段时间,“人才引进211硕士月薪四千离职赔8万”的新闻引发热议。杨某是一名硕士研究生,他通过贵州省人才博览会平台,经贵阳市花溪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自2016年8月5日起在贵阳市某中学工作,每月到手工资只有4000元。2017年,杨某提出离职。因为不满5年的合同期限,需支付约8万元违约金。一时间,关于“人才引进变味了”之类的论调甚嚣尘上。


人才引进中有哪些风险点?找工作时选择人才引进这哪些问题需要厘清?本文整理了以下几个常见问题,为广大毕业生提供参考。


一、 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是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迎来改革,各地事业单位纷纷加大引进高学历、高层次人才力度。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成为各地“抢人”的一种方式。在这类人才引进争议中,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事业单位与引进人才之间建立的究竟是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实践中,部分劳动者主张双方订立的是《聘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争议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正确。


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制并不等同于建立了劳动关系。2002年,为了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明确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也就是说,实行聘用制的实质是用人单位优化管理方式,并未改变人事关系的实质。事业单位法人与聘用人员之间建立的是人事关系。


在法律适用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在事业单位与聘用制人员争议中,应当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等规定,没有规定的事项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二、引进人才未满服务期中途离职,需赔付违约金吗?

各地在人才引进时,都纷纷给出了优厚的条件。与之相对,很多单位在人才引进协议中也会设立服务期条款,对于未满服务期,引进人员中途离职的,设置每年几万元不等的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


观点一认为,违约金条款无效。其理由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对于违约金问题,劳动合同区别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在存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的服务期或竞业限制。在劳动者违反专项培训费用约定的服务期,或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才需承担违约金。(2022)苏08民终1234号一案中,法院即持此观点。


观点二认为,违约金条款应当予以支持。理由在于双方签订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人事政策规定,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有效。引进人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须承担签署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于未满服务期中途离职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在笔者看来,观点一系对相关规定存在误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但随后,《最高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明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聘用合同必备的条款之一即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并未禁止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服务期条款。因此,笔者认为双方自愿约定服务期,设置违约金的,从诚信原则的角度应认定为有效。

三、中途离职,安家费是否需要返还?

当前,多数裁判都认定引进人员未满服务期离职的,应当返还安家费。理由在于,双方签订的《引进人才协议书》《聘用合同书》均是双方对权利义务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各自义务,更要审慎行使自身的权利。尤其是引进人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其取得丰厚待遇的前提系其长达N年的服务期。


在计算应返还的费用上,多数裁决都是依照按比例分摊的原则,酌情扣除引进人员已经工作的时间。


笔者认为,安家费作为一种奖励性酬劳,属于用人单位的政策福利,其对安家费的发放、返还设置条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当前按照比例对安家费进行酌减的裁判方式符合公平原则,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


小结

当下网络上许多关于人才引进的吐槽,多是引进人员在引进后发现待遇和自己当初的设想并不相同。许多人才引进的福利、补贴等都带有附加条件,最常见的就是需要满足年限较长的服务期,未完成服务期中途离职的,则需要面对违约金,很多福利待遇也需要返还,心理上未免存在落差。


对此,我们提醒广大毕业生,在择业期应多方面充分了解就业信息。尤其在签约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和条款,审慎衡量,走好职场第一步。


2023-07-190 回答66 阅读0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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