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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方为自然人,打零工受伤,双方如何承担责任?

用工方为自然人,打零工受伤,双方如何承担责任?

2023-03-311 回答109 阅读0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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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求职网...  2023-03-31 08:36
用工方为自然人,打零工受伤,双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张某与杨某均系在劳务市场揽活儿的务工人员,根据该行业规则,劳务市场的务工人员为了尽快找到工作,有互相介绍劳务工作的惯例。2020年9月份,杨某受谭某雇佣到某店铺工作,劳务费用为300元/天。该工地完工后,因双方合作顺利,谭某又雇佣杨某到另一店铺工作,并要求杨某帮忙介绍几个工人。杨某遂介绍张某到该店铺从事木工工作,劳务费用为350元/天。

2020年10月14日,因谭某所提供的登高工具存在质量问题,张某在从事装修工作时摔伤。受伤后,张某前往医院就诊,拍片显示“右跟骨骨折”,建议手术治疗。2020年10月29日,张某出院。总共住院治疗15天,支出医疗费20571.31元。

经查明,劳务费由谭某统一支付给杨某后,再由其转交给张某。2020年10月7日至13日期间,杨某每日通过微信向张某转款350元。

因协商未果,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谭某、杨某赔偿其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0余万元。经审理,法院认定张某与谭某构成个人劳务关系,根据过错程度,判令谭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评析

用工和务工主体均是自然人的情形,在零工市场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用工形式。由于用工的短暂性和灵活性,双方一般不签订书面的合同,多是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提供劳务。由于用工方为自然人,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此时双方一般形成的是个人劳务关系,即存在于自然人之间,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要判断双方是否构成个人劳务关系,关键是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指挥安排的控制关系。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指挥关系虽然不像劳动关系具有特定的人身隶属性,但提供劳务一方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支配,听从接受劳务一方的安排、指挥,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本案中,张某经介绍为谭某提供劳务,并由谭某向其支付报酬,即符合个人劳务关系的特征。

因双方建立的系个人劳务关系,因此,打零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无法认定工伤,只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调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本案为例,谭某作为劳务接受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相关工具符合安全性能,并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劳务行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因其未尽到防护义务导致张某受伤,其对于张某所受伤害具有明显过错。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木工工作,具备梯子使用经验,但在使用梯子过程中亦应尽到合理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对于所受伤害其本身也具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应当承担的过错比例为30%,谭某应当承担的过错比例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