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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代表没有劳动关系!
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言,是确认和维系双方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更是可以规避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的重要证据。那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一定是依据劳动合同吗?今天同样借一则案例,为大家分享该知识点,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一、案情简介2017年4月10日,劳动者小胡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劳务期限自2017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劳动者小胡担任绿化园林工程师,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劳动者小胡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劳动者小胡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小胡须服从公司的安排。公司安排劳动者小胡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劳动者小胡入职之初做出书面承诺:由于个人五险一金在原单位缴存,无法转出,故要求与单位订立劳务合同,并不要求答案为在本人劳务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个人五险一金的缴纳。本人特此证明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后因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诉之法院。(2021)京0105民初56962号)二、争议焦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即双方是否成立了劳动关系?三、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双方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故对劳动者要求确认与单位于2017年4月10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四、法律分析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基于从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性的劳动,由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不应仅局限于个人与单位是否签订了形式上的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分析双方订立的其他形式的书面文件的性质及个人与单位之间事实上从属关系的紧密程度来判断。本案中——(一)形式上,审查一份书面文件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不能仅从名称上进行把握,而是要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判断。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文件符合上述内容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冠以劳动合同的名称,均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的性质。比如本案中的劳务协议,内约定的内容包含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内容,所以,形式上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二)实质上,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属性的社会关系。劳动者小胡需遵守单位管理制度中的工作时间,考勤要求通知中亦显示单位要求员工规范打卡,单位自认对劳动者小胡存在考勤管理,《劳务协议》约定劳动者小胡每月劳务费用7200元,该约定与劳动关系项下的关于基本工资或底薪的约定相符,所以,实质上,双方在维系关系的过程中存在较强的人身和财产从属关系,具有了实质劳动关系的认定;五、政策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六、总结与建议有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不一定是劳动关系;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不一定不是劳动关系;所以,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必要不充分条件。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需要从实质角度进行分析判定,特别是人身从属性和财产从属性,外在的形式,只是辅助参考作用。建议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或者劳务人员的时候,务必注意用工形式的管理,用劳务形式掩盖劳动用工的,发生争议反而会承担更多的用工成本,特别是发生工伤,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保,那因此产生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全部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形式的用工注意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务产出的结果付费,对于产出过程并不会过多管理,劳务人员更不受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


2023-03-180 回答75 阅读0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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