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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关系下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北海HR联盟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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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聂某于2021年3月5日起担任货车驾驶员,驾驶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的一辆大型货车。工作期间,申请人的运输任务由刘某安排,工资通过刘某的微信按月发放。2022年8月31日,聂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为认定工伤需要,聂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公司辩称,刘某系挂靠车主,并非该公司员工。为证明自身主张,该公司提交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垫付协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刘某与被申请人处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会计凭证,以反映刘某与该公司之间关于购买车辆费用、约定管理费、支付保险费、分期款的事实。该公司又称聂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已经返还给了刘某,为此被申请人提交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反映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到账情况,以及将理赔款转入刘某账户的过程。刘某到庭说明情况,称其可自行招聘驾驶员,无须通知该公司或经过该公司同意,运输任务由其自行承接并结算费用,从未承接过该公司指派的运输任务。

争议焦点


驾驶员聂某是否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综合该物流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刘某的陈述,仲裁委认为,聂某所驾驶的车辆确系由刘某挂靠经营。因此,申请人所提供的劳动并非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申请人未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未从事由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仲裁委采信了该物流公司的主张,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分析


驾驶员存在流动分散作业的特点,工作地点不固定,单位对驾驶员的管理要求更多集中在节省油耗、准时到达,没有坐班要求,在用工管理属性上较弱;其次,驾驶员的劳动报酬往往以趟数结算而非工作时长,在运输距离较长的情况下,许多货车驾驶员吃住均在车辆上,工作与生活时间没有严格区分,对于单位而言,一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将面临支付巨额加班费的风险。因此,驾驶员的劳动争议往往集中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


劳动关系强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格从属性,即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支配。本案中,聂某由刘某招用,与刘某约定工资,并由刘某管理工作、发放报酬,结合物流公司提供的挂靠合同以及挂靠费用的结算凭证,可以看出公司与聂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没有任何工作管理、人身隶属上的关系。聂某驾驶的车辆是案外人刘某个人购买车辆后挂靠在该物流公司,驾驶员由刘某个人雇佣,工作任务的指派和劳动报酬发放均由刘某个人负责,故难以认定聂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延伸思考


一、识别真假挂靠关系的要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劳动者一方提交了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车辆完成运输的图片资料,已经初步举证的,公司应当就其名下登记的车辆由劳动者驾驶的这一事实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如公司主张其仅仅是提供运输资质的挂靠方,车主另有其人,此时应提交车辆购买协议、挂靠协议,以及基于挂靠关系产生的资金往来凭证等证据证明挂靠事实。通常要求挂靠主体到庭予以证实,可以要求公司以提供证人出庭的形式,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追加第三人的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为防止车辆所有人为免除自身义务,否认劳动关系,而与案外的自然人签订虚假挂靠协议,如车辆所有人仅提交挂靠协议的,应要求其进一步提供挂靠费用支付记录等资金往来凭证;如车辆的运输任务是车辆所有人的业务,车辆所有人主张挂靠关系而否认劳动关系的,应进一步审查挂靠车主与车辆所有人的关系,仔细甄别。实践中,可审查挂靠车主是否在车辆所有人处任职、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工资等。


二、挂靠单位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该条规定是基于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障,适用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并不能据此认定在此情形下双方当然存在劳动关系。如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挂靠人系自然人的,无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法将挂靠单位列为工伤保险的责任单位,但在此情形下被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在责任承担范围上,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张玉

上海市崇明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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